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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税务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税务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分为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对税务随机抽查工作的性质、抽查对象和依据、抽查程序和抽查组成员的组成、抽查过程的记录、抽查结果的处理等。

《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随机抽查应当结合税务行政执法风险管理要求,依据客观、公正、不可预测的原则,采取定期计划抽查和临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税务机关选择抽查对象时,应当根据纳税人的报告积极性、纳税服务态度、纳税纪律状况等情况,以及有关税收征管风险监控机制、反正常经营风险监控机制、税务执法风险管理机制等,以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程序进行抽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40号)、《河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18〕50号)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抽查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检查、谁抽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二章 抽查方式和抽查任务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为随机抽查,抽查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

第五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库。执法检查人员应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名单库应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及其业务专长等情况,并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动态调整。

第六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以金税三期系统管户清册为基础数据库。

第七条 建立“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八条 实行动态管理。对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

第九条 依据本级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第十条 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的内容进行检查。

第三章 名单抽取和派发

第十一条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对象及其匹配的执法检查人员。

十二条 抽查工作要按比例和频次进行,重点税源企业不超过10%非重点税源企业不超过3%非企业纳税人不超过1%。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抽查任务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要求执行。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应制定具体的抽查工作方案,统筹调配监管力量,按时保质完成抽查任务。

第十四条 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将抽查检查结果、查处结果归集到企业的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予以公示。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第十五条 对抽查事项的检查,纳税人在接受检查中具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公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所要求的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情形的。

第五章 抽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果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

第十七条 检查结果共分为8种: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第十八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充分利用网站、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网上政务大厅、网上办税服务厅等载体,设立服务专栏,向纳税人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应当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纳税人的社会信用记录,对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纳税人,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罗山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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