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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

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

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具有我省户籍,年龄:男45--60周岁以内、女40--55周岁以内,可一次性补缴5—18年社保(养老+医疗),未参保、中断参保、退伍军人都可办理城镇职工养老,周期短、效率快。若超出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也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城镇职工养老,享受城镇职工退休待遇。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

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均以往年工作期间的岗位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6%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交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三、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交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个人账户信息中做特别标记。

四、补缴好处

1、个人累计缴满15年保费,按国家规定退休后领取相应退休金,,退休金按国家规定逐年递增。

2、个人累计缴满15年保费,退休后领不满11年(122个月)身故者,个人账户可继承,另国家将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五、审核程序

补缴人员准备身份证、有效原始材料、户口本、两张2寸免冠照片交经办机构填报资料,资料由经办处统一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社保单据,个人一次性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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