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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法之争的原因及焦点

儒法之争的原因及焦点

儒法之争的原因及焦点

其一是儒家和法家在政治主张上的矛盾

其二是儒家 和法家在政治观念和思想内容上的差异

其三是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新思想的对抗。 在现实中,儒法之争的结果并不代表一种胜利或失败,唯一的明显事实是,儒家学说的深 刻思想和法家的实效观念被朝廷普遍采纳,因此,儒法之争为汉朝统治者端正统治思想, 培养拥护政府的公众民心,增长国力繁荣,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从现实启示来看,儒法之争说明了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新思想的重要性,通过和谐整合传 统与新思想,我们可以发现很多新的思想,积极推动社会发展。此外,儒法之争也唤起我 们对社会责任的关注,尤其是要注重以民心为本的思想,从而使れ宣传正确的价值观。如 果我们正确理解和认识儒法之争,在政治和经济改革中充分发挥着作用,必将为国家的繁 荣昌盛谋福。

原因及焦点是“人治”与“法治”

法家的“法治”理论和儒家的“人治”理论是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两大重要的法律理论,这也是法家和儒家一直以来的必争点,两种思想在不同的时代由两大家提出来,各有其特点。

一、儒家的“人治”理论

先秦儒家认为:天下的安危取决于统治者,尤其是国君的道德和素质。儒家的“人治”有两个主要内容:一是君主的言行表率作用重于设法立制二是治理国家中选拔德才兼备的人比建立制度更为重要,其人治思想体现在法律方面的内容,核心是论证“人”和“法”的关系,即治理国家中统治者的道德品格更为重要。

孔孟的“为政在人”

孔子认为在治理国家时,最高统治者的言行,甚至喜怒哀乐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危、社会的治乱、人民的苦乐。因为上行下效是普遍规律。他强调“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因此统治者自身要给人民和自己的臣下树立榜样。同时,孔子进一步指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的观点。

国家举贤才要做到“近不失亲,远不失举”,以弥补“任人唯亲的不足”,重人治,轻法治,主张贤人治国论。

孟子认为“君”和“法”的关系是:“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提出“尊贤使能”的“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

荀子的“有治人,无治法” 第一、法是由人制定的。治理国家关键在人而不在法,法必须要有好的统治者才能执行好,法虽“治之端”,但毕竟是由治理国家的统治者制定出来的。

第二、法是由人执行的。即使有了良法,还得靠人来执行贯彻,否则就是一纸空文发挥不了任何作用。“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第三、法不能应对复杂、变化多端的国家大事和社会生活概括无遗。而且法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完全随机应变,这就需要人在执行法律中发挥自身的灵活应变和当机立断的能力了。

二、法家的“法治”理论

法家是春秋战国时兴起的一个学派,其核心思想是主张顺应历史发展,“依法治国”。法家的“法治”思想是建立一定的理论基础上的。首先,他们认为这是“好利恶害”

人性论所决定的,人们的本性都是喜欢追逐利益,而厌恶灾难的,正是出于这种本性,刑法才能起到统一人们言行的作用。其次是“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进化观,商鞅认为“礼治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才是治国的根本方法,韩非子提出“治民无常,惟法为治。法与时转则治,法与世宜则有功”,认为治国是之道应随着时事变化而变化。而且历史发展有不同时期,即上古、中古、近古和当世。而以德服人的德治和人治都已成为历史,当代的时代特色是以力服人。最后是“富国强兵”的功利主义,“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利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的残酷的生存环境,富国强兵唯有颁布法律,鼓励耕战,使人民喜农乐战。

商鞅的“法治”理论 第一、“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和基于“好利无害”的人性论而主张的“奖励农耕”的富国强兵论。

第二、“一赏,一刑,一教”论

奖励只能施于农耕和告奸,使农民喜农耕而乐战“刑无等级”,反对“刑不上的大夫”

传统取缔不利于农战的思想言论,使富贵之门只能对对努力农战的人开放,并主张“燔诗书而明法令”,实行文化专制。

第三、推行法治的时候要做到法、信、权三者的有机结合。

第四、“以刑去刑”的重刑论再次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公开宣扬“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韩非子“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 第一、“法与时转则治”的历史观

第二、“人民众而贷财寡的”人口论,随着人口的增长,财富相对减少,在人多物少的情况下,人们的利害冲突就会加剧,这是对“好利恶害”人性论的一种补充。

第三、“依法为本”的法、术、势的结合,为了依法有本,按照“法”的精神,制定了成文法并予以公布,成文法公布后,以实行刑、赏来贯彻实行。

第四、“抱法处世则治”

国家推行法令必须要有权利作为保证,即“势”,极力主张实行君主集权,而且,“人治”的好坏取决于君主的贤明与否,远远不及法治有保障,君主有法律的约束,立法实行刑赏,而这些都是要以君主掌握权势为前提的,只有中央集权才能给君主以权势的保证。

三、我的观点

儒家提倡的“人治”以德治和礼治作为相辅相成的手段,体现了其统治的人性化,但其实行起来是有很大难度和不确定性的。

首先,孟子关于君主对于国家的作用,阐述的过于夸张统治贤人个人的作用,过分贬低法律的作用,将国家能否治理好完全维系在统治者的贤能与否,在一定程度上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其次,“人治”有其固有的弊端。“人治”是以人为中心,那么能否选用到贤能的人从事政治就是能否实行好“人治”的关键所在,但历代以来选贤任能就算有再完善的措施和制度,也不能保证任用的全是贤者,从这点来说,实行上有一定难度。另外,人的主观性参与十分多,众所周知的是,人的主观性在不同环境下对于不同的人,甚至在不同的时间里都是千差万别的,这又怎么保证法律执行的公正性呢而且这也很容易让一些人钻法律的漏洞,贪污腐败,不利于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

而法家的“法治”思想也是有些问题的。

首先要明白的是法家的“法治”思想跟我们今天所说的“ 法治”思想是有着根本差别的,它既不体现“民主”,也不承认法律具有“至上”权威,相反,法家的“法治”所需要的使人民的绝对服从,它的主要目的是凭借此建立中央集权国家,加强对于人民的统治和控制。君主的权利即使有法律的限制也是十分有限的。

其次,在法家学说里,君主是绝对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只是君主加强统治的工具,并不是用来维护人民的利益。

而且由于法家的“法治”是和君主专制密切相关的,在古代过分强调法治容易产生暴政,从而使人民怨声载道,最终将导致国家走向灭亡之路。秦始皇统治时期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另外,法家的“法治”思想中人们的“好利恶害”理论有些过于绝对化,人的确有好利恶害的一面,但这并不能说明我们就可以把这个作为实行刑罚的依据,而且韩非子的人口论有些牵强附会,他没有考虑到人口增多的同时也会带动生产力的发展这一客观因素。

所以,综上所述,我并不单一的赞同儒家的“人治”或法家的“法治”理论,如果能将他们相互融合,优势互补,将是非常好的治国之法,自汉朝起的儒家的治国思想就是融合了这两种理论,得以在千年的封建社会里不断完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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