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函217号2020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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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阿坝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阿府函〔2020〕143号)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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