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适航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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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5月4日由国务院发布,同年6月1日起施行,共29条。主要内容是:在中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向中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外维修在中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取得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维修执照和适航证等有效证件。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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