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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综合工时制规定

上海综合工时制规定

上海综合工时制规定

上海综合工时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同时第41条又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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