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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编撰标准

资料编撰标准

资料编撰标准

1、资料的收集、整理必须及时,资料来源必须真实、可信,并坚持同步收集、整理,不得后补。资料填报必须子项齐全,应填子项不得缺漏,完工后按规定归档保存。

2、检查验收资料应在按要求内容进行自检的基础上,根据法定程序经有关单位审核签章。

3、标准规定的检查项目,应逐一进行检查,记录应真实齐全,原始记录检查人应签字,并作为原始资料保存、备查。

4、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以及工程实体的检验应符合以下规定:材料必须先试后用,工程实体必须先检后交或先检后用。违背此规定须对已用材料、已交(用)工程实行重新检测,确定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否则应视为资料不符合要求。

5、国家标准或地方法规规定,实行见证取样的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检验等均必须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并签字及盖章。

6、专业标准或规范对某项试验提出的试验要求,其试验方法必须按专业标准或规范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否则该项检(试)验应为无效试(检)验。

7、归档的工程资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记录,其表格均应采用印刷表格或电子表格,内容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书写或微机打印,每种资料表格的填写数量不得少于规定的份数。

8、各种材料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一般应为原件如果是复印件或抄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复印件:供货商提供的复印件,应加盖供货商单位公章(鲜章)及标明品种、规格、供货日期和数量等,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施工单位提供的复印件,应加盖施工单位公章(鲜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

2)抄件:供货商提供的抄件,应有供货商单位公章(鲜章),应标明品种、规格、供货日期和数量及抄件人姓名,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

9、资料表式中规定的,必须按规定要求加盖公章和签字。签字不准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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