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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开孔的国家标准

管道开孔的国家标准

管道开孔的国家标准

GB 50028-2006是《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版)》。

焊接支管连接口的补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补强的结构形式可采用增加主管道或支管道壁厚或同时增加主、支管道壁厚、或三通、或拔制扳边式接口的整体补强形式,也可采用补强国补强的局部补强形式。

2 当支管道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 1/2 主管道公称直径时,应采用三通。

3 支管道的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 50m 时,可不作补强计算。

在管道上开孔的形状,应与所联接管道接口的包络线形状基本相符,并根据设计要求进行补强。

2、

疏放水及仪表管等的开孔位置不宜在焊缝上,其与任何管子圆周焊缝距离不宜小于孔径,且不小于50mm。

3、

管道上开孔尺寸,应根据实际需要,不得过大或过小。 5.3.4不得在管子弯头以及三通处开孔。

4、

疏放水及仪表管等在压力管道上开孔时,应采用机械钻孔,不得采用火焰割孔。 5.3.6开孔后必须将内部清理干净,不得遗留钻屑或其它杂物。

5、

疏放水及仪表管插入开孔内的位置无指定深度要求时不超过母管内壁。 5.3.8开孔后应立即安装仪表或疏放水短管及管座,以免孔口因遗漏造成失误。 5.3.9禁止在已安装好的衬胶管道上面钻孔。

6、

油管道清扫封闭后不得再在上面钻孔,否则必须重新清理、检查和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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