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实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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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本质虽不具有普适性,但在不同的参照系下却具有相对而确定的本质,在行政法产生发展的不同阶段与地域,其本质分别为:“制约行政权以保障相对方权利的控权法”、“规范相对方权利,保障行政权充分高效行使的管理法”、“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的平衡法”。
行政法的本质具有相对性,动态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存在于确定性与非确定性、运动与静止、应然与实然的统一过程中。相信对这一结论的分析运用,将会指导我们在未来通向行政法本质的真理之路上找到具有里程碑式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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