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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将债权和物权分类

为什么将债权和物权分类

为什么将债权和物权分类

债权是得请求他为一定行的民法上的权利,与物相比有以下区别:

1,转让的限制不同。债权的转让有一定限制,物权没有限制。

2,设定的方式不同。合同之债设定釆任意义,而物权设定釆法定主义。

3,权利性质不同。债权是相对性,物权是绝对性l

4,权利的效力不同。物权具有排性,债权具有相容性。

5,时效性不同。债权具有时限性,物权没有。

6,权利的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为给付,而物权的客体只能为物。

7,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一、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债权人只有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自己的特定利益。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和行为,即可行使权利,并实现自己的利益。二、设定的方式不同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取任意主义。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意思自治,任意设定债权。而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除法律有规定,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三、权利的性质不同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债务人)主张。物权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他人。

标签: 物权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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