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柔美女性网 >

绿色生活 >心理 >

民办学校管理条例

民办学校管理条例

民办学校管理条例

1、

坚持“三育人”的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依法治校。

2、

严肃工作纪律,教师必须在上课之前提前到校。教师请假须经批准后,才能离开岗位。

3、

严谨工作作风,全体教师必须要为人师表,事事成为学生的表率。要做到衣着整洁,仪态端正

第一条 镇宣传科教办对民办学校(园)实行积极扶持,加强管理的方针,根据镇外来人口,教育需求,做好民办学校(园)的布局和申报审核工作,确保民办学校(园)适当的生源和经济效益。

第二条 镇宣传科教办与民办学校(园)既分工又合作共同抓好民办学校(园)的管理,确保民办学校(园)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民办学校(园)的法人、举办者、校长每学期召开三次以上会议,镇宣传科教办每年要公开、公正地做好民办学校(园)的督导评估,公布评估结果,表彰先进,对违法办学和教育教学质量差的学校提出警告

管理条例:

一、加强综合监管

1、 严格监督设置。各地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学校布局规划,统筹民办学校的设立,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指导和引导,防止盲目设置,造成教育资源闲置浪费和结构布局不合理。注重发挥民办教育在满足社会多样化、选择性和高质量教育需求方面的作用,促进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协调发展。

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相应设置标准设立民办学校。应成立由专家组成的学校设置评审委员会,重点对举办者资质、经费保障、教学场所、师资队伍、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等进行前置审查。举办者必须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民办学校在设置过程中,应坚持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各地要依法严格履行审批权限,不得越权审批,不得随意下放审批权限。设立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民办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层次教育的民办学校,经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对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严格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明确分管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承担监管职能的科(处)室,确定相关人员从事监管工作,确保职责落实到位。

4、 建立完善年检年报制度。各地要围绕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对辖区内的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并将结果作为招生计划下达、表彰奖励、评优评先等重要依据。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修订完善年检指标和办法,提高年检实效。

5、 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的监督管理。各地要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课题立项、评优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

6、 建立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各地要加强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确保校园安全稳定。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对民办学校获得办学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办学水平和质量评估情况、年度资产财务情况、年度检查的结果以及违法违规办学的惩处情况均应向社会公开。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并同步归集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信用网站。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市场监管或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探索建立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家长)、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学校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和平稳有序退出机制。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rmnxw.com/lvse/xinli/9qd4z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