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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流转与承包经营区别

草原流转与承包经营区别

草原流转与承包经营区别

1、草原流转是指草原使用权流转,草原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草原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2、基本原则

(1)坚持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原则

(2)维护农民的权益,坚持“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

(3)坚持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土地同其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原则

(4)坚持保护耕地重点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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