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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贱籍良民的区别

宋朝贱籍良民的区别

宋朝贱籍良民的区别

主题中的说法有误。

良民一般指普通老百姓贱籍人员(有贱籍的人称为贱民)则指除士农工商外的民众,指娼妓、戏子、奴婢等。

宋朝的户籍制度不再将国民区分为“良民”与“贱民”,而是根据居城或居乡,划为“坊郭户”与“乡村户”。因此也就没有贱籍一说。

贱籍与良民的说法,在唐朝律法中有体现。唐朝政府将全国人口分成两大类别:良民与贱民。良民在法律上的身份是自由民,需要履行国民的义务(比如纳税、服役),同时也拥有国民的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参加科举的政治权利)。贱民在法律上的身份是不具国民资格的低等人口,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丧失了人身自由,必须以人身依附于主家(这个主家可以是私人,也可以是政府部门)。

到了宋代,宋朝贱籍取消。贱民具有人身权与法律人格,与良民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可以与良民享受同样的权力

宋朝贱籍良民的区别

       在我国宋代历史中广大人民群众大体上可以划分出良民和贱籍两大体系,划入不同的体系,享受的待遇差别很大。

       良民就是各级的官吏和编户齐民,享有一定的人身自由。

       贱籍实则是一种泛称,一般指向那些丧失人身自由,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官府和私家奴仆,包括奴婢、部曲、官户、杂户、工乐户、太常音声人等。

宋朝贱籍良民的区别

良贱等级森严

贱民世世代代为奴,律比畜产

贱民是指哪些人人类社会只要有等级、阶层,就有贵贱之别。古代社会有士、农、工、商四民分法,士是最低等的贵族,农是平民百姓,在重农抑商时代,工匠和商人都是比较低贱的人,而贱民是四民之下更低的一种存在,是社会金字塔最底层、低入尘埃的那部分人。他们低到都不能出现在社会金字塔的分层中,甚至都不被称为民,法律地位类同畜产。

蓄养奴隶的社会中,贱民就是奴隶。商朝对奴隶的称谓有“仆、奴、妾、臣、宰(本义为充当家奴的罪人)”等,周朝有“皂、舆、隶、僚、仆、台”等,奴隶可以像牲口一样被赠送、买卖、典当,甚至用作“人殉”“人祭”。秦汉时期,被称为“人奴”“人妾”“庐儿”的奴婢都是贱民。

贱民与良民(良人)相对,被全面系统化、制度化压迫,初步形成贱民制度(或称良贱制度)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段历史时期战乱频繁,出现了部曲、兵户、杂户、乐户等世代相袭的贱民。从曹魏的九品中正制到北魏的编户齐民,确立了系统化、法典化的良贱等级制度。所谓“编户”即编入户籍,为自由民(良民),所谓“齐民”即平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还有一部分非编户,是非自由民,也就是贱民。贱民被另外单独编立户籍,称贱籍,贱民人身权利被明文限定,同罪异罚,无法与平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与平民通婚。

隋唐时期是良贱制度的成熟期,《唐律疏议》将良民和贱民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典形式固定下来。唐律中的良民包括各级官吏与编户齐民,贱民指在州县无田无贯或编入贱籍的非自由民。

区别于在官府还是私家为奴,贱民分为官贱民和私贱民。官贱民包括官奴婢、官户(番户)、杂户、工乐户等,私贱民包括私奴婢、部曲、客女、随身等。官奴婢主要来自战俘、罪犯及其家属和世袭奴,官户、杂户主要来自没入官府的罪犯及其后人,工匠主要从民间招募而来,乐户(乐工)主要来自前朝乐工及从本朝没入官府的罪人中选出的容貌端庄或有音乐才能的人,如太常音声人。私奴婢主要来自官奴婢、自卖或被掠卖的良人、世袭奴。部曲、客女(部曲之女)主要来自破产贫民自卖为奴或奴婢放免。随身是租赁来的短期随从。《梦华录》中,赵盼儿就是因父罪没入官府,从官奴婢中被挑选为乐伎,是隶属杭州乐营的乐户。

贱民内部也有不同的身份等级。官、私奴婢的地位在贱民中最低,唐律明文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可以随意赠送、买卖。比奴婢地位稍高的依次是部曲、工乐户、官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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