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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的设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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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的设立程序

一、设立镇、街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方案,逐级上报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审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各盟市(行署)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区域重大发展战略要求,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变动趋势和城镇化空间布局等情况,对设立镇、街道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统筹安排本地区设立镇、街道的申报时间和顺序,并确保申报所需材料和数据的关联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各盟市(行署)人民政府应当围绕设立镇、街道对当地人口资源、经济发展、民族团结、文化传承、群众生活、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公共服务和管理、机构调整和干部职工安置、各类经济和社会组织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进行风险评估,经评估认为存在低风险的,在制定相应应对措施的基础上,可以申报经评估认为存在中等风险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后,再行申报经评估认为存在高风险的,不能申报或调整方案、降低风险后再申报。

四、设立镇、街道方案和风险评估情况应当经盟市(行署)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讨论,并形成决议。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会议讨论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对不同意见应当记载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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