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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协商基本原则

平等协商基本原则

平等协商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即当事人地位平等,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全过程中,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政治上、经济上都不存在任何依赖关系。也就是说,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主从关系,不存在经济上的依附关系。双方都可以平等地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以平等的身份进行协商。凡是以强压弱,以势逼人等不平等的强制行为,都是违反该原则的。建立在强制基础上的不平等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那种倚仗权势,通过胁迫手段强加于人的不平等合同,是不会实现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的。

协商一致的原则所谓协商一致,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意见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协商是处理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签订合同的基础,不协商不能签订合同,虽然协商但未能取得一致,也不能签订合同。协商一致对于签订合同至关重要。协商双方应建立在彼此诚挚合作的基础上,无论何种经营者和职工,他们的利益总存在一致性的方面。从协商的表现形式看,当一方就某项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或要求时,另一方应耐心听取,并加以认真考虑,对作出的答复和许诺负责。同时双方还要从实际出发,力求通过一次协商达成一项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协商一致的原则还要求企业与工会都要坦诚相处,向对方提供有关生产、经济状况等重要资料、信息和意见,以便于互相了解,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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