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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劳工保险和强积金

香港的劳工保险和强积金

香港的劳工保险和强积金

劳工保险: 根据香港法例,雇主必须按规定持有有效的工伤补偿保险单,以承担其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及普通法就雇员因工受伤所要负的法律责任。

雇员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雇主应立即将其送往注册医院或诊所医治。雇主在接获雇员有意外发生或患上职业病的通知後,必须向劳工处呈报。若雇主不依法例投购雇员补偿保险,即属违例,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两年。强积金: 除自雇人士外, 每月收入高於港币7100元的雇员及雇主每月均需供款, 由于强积金制度旨在协助就业人士为晚年的生活作好储蓄准备,因此计划成员必须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的规定,到65岁的退休年龄才可提取累算权益。然而,在若干情况下,计划成员如符合特定要求,则可在65岁前提取累算权益。这些情况包括: 年届60岁并提早退休 永久离开香港 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帐户结余不超过$5,000,而且在过去12个月没有向强积金计划作出供款或 死亡(累算权益将成为成员遗产的一部分,可由遗产代理人申索)。公司必须投保劳工保险及为雇员缴纳强积金, 而雇员亦要自己为强积金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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