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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条例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条例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条例

也就是自己建筑的房子,首先你要明白低层住宅的含义(1-3层)

《建筑法》第83条规定的农民版自权建是从建设主体即权利主体而言的,不论是农民自己施工,还是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或建筑企业建设,都属于农民自建。农民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施工,其建设行为受《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调整,而农民将自建住宅承包给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活动应当受到《建筑法》调整。农民与个体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订立的建筑施工合同都是建筑施工合同。

以上是<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的条例.

低层建筑是指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多层建筑是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九层(其高度大于10米,小于28米)。高层建筑是指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高层居住建筑为九层以上(不含九层,其高度大于或等于28米,小于100米)。超高层建筑是指高度大于或等于100米的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屋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16】216号)的第三条规定,如果合同标的是“两层(含两层)以下”,即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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