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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规则

自由贸易规则

自由贸易规则

以共同规则为基础。

缔约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有规则地实行贸易自由化。以多边谈判为手段。缔约方通过参加多边贸易谈判,并根据在谈判中作出的承诺,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货物贸易方面体现在逐步削减关税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服务贸易方面则更多地体现在不断增加开放的服务部门,减少对服务方式的限制。

  以争端解决为保障。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性,如某缔约方被诉违反承诺并经争端解决机制裁决败诉,该缔约方就应执行有关裁决,否则,世界贸易组织可以授权申诉方采取贸易报复措施。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缔约方可通过援用有关例外条款或采取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消除或减轻贸易自由化带来的负面影响。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世界贸易组织承认不同成员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允许发展中成员履行义务有更长的过渡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第三条 降低关税和消除非关税壁垒,但世界大部分国家一直盛行贸易保护主义。所有发达国家都曾经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以保护本国的制造业,服务业及农业,当它们累积足够财富以确保可从自由贸易得益,便开始积极推行自由贸易政策。英国在十八世纪至十九世纪中期便曾推行保护性的工业政策,当英国在经济上拥有领先地位,便开始支持自由贸易。

自由贸易的规则是指:国家取消对进出口贸易的限制和阻碍,取消对本国进出口商品的各种特权和优惠,使商品自由地进出口,在国内外市场上自由竞争。自由贸易是“保护贸易”的对称。国家对进出口贸易不进行干涉,不加以限制,允许商品自由地输入和输出的政策。

自由贸易是在没有进口关税、出口补贴、国内生产补贴、贸易配额或进口许可证等因素限制下进行的贸易或商业活动。自由贸易理论产生的基本依据是比较优势理论:各地区应致力于生产成本低效率高的商品,来交换其那些无法低成本生产的商品。19世纪,英国凭借它的工业优势,实行此项政策有六十年之久。以后,实行这种政策的国家极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宪章》规定了自由贸易原则,但保护贸易并未因此减少。

指的是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框架下,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降低关税和减少非关税措施,扩大成员之间的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贸易。

自由贸易规则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自由贸易原则的继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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