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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的理论依据

废除死刑的理论依据

废除死刑的理论依据

废除死刑论的主要观点是:

(1)死刑是野蛮时代血醒复仇的沿袭,残酷而不合人道。

(2)死刑违反了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不是复仇和报应,而是教育改造犯罪人,使之复归社会。而死刑杜绝了罪犯自新之路。

(3)死刑违反了社会契约论。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解释,公民通过订立契约把自然状态下的个人自由交给国家,以求个人的人身自由得到保障。当然个人自由应受一定限制,但自由受限制并不意味着通过契约把生命交给国家来剥夺。

(4)死刑无威吓作用,起不到一般预防的效果。调查研究证明,死刑对那些犯死罪的人并无威吓作用。就废除死刑的国家来看,其犯罪率并未因死刑的废除而增加。死刑是常在的,而杀人、强盗等严重犯罪仍经常发生,这充分说明了死刑并无威吓作用。

(5)死刑为极刑,发生错判便无可挽回,无论为何“慎刑”,死刑也难免误判。而且死刑为最酷的刑罚,无程度差别,不免有失公平和均衡。

(6)从功利角度看,死刑无益于被害人及犯罪人的家属,无益于社会。因而死刑不具有经济性。

(7)死刑的存在违背了社会文化发展的规定。刑罚制度是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而变化的,总的趋势是朝着重一轻一无的方向发展。

废除死刑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废除死刑论观点的影响之下,国际上废除死刑的国家逐步增多,迄今为止,从法律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有近50个。英国、法国、意大利、联邦德国等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已从法律上完全废除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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