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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不通过会怎样

羁押必要性审查不通过会怎样

羁押必要性审查不通过会怎样

羁押必要性审查不通过的结果是人犯继续羁押。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机关针对已经采取逮捕这一强制措施而尚未判决的人犯,根据案件的性质、可能判处的刑罚、人犯的社会危险性等,对是否有必要继续对人犯予以羁押而进行的一种审查。经审查,认为人犯存在不必要羁押情形的,可以撤销或改变强制措施,或者建议有关单位撤销或改变强制措施经审查,认为人犯仍有羁押必要的,则对人犯继续予以羁押。

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不通过的话,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如果需要补充侦查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收集证据,随即需要接到通知之后立即进行释放。

羁押必要性审查没通过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吗

1、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标签: 必要性 审查 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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