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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单位依法应当设立安全总监

哪些单位依法应当设立安全总监

哪些单位依法应当设立安全总监

下列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1)矿山企业。如煤矿、铁矿、金矿、石膏矿、油田企业等。

(2)金属冶炼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的生产活动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如炼铁厂、炼钢厂、冶铜厂等。

(3)运输企业。主要包括铁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水上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和管道运输企业。

(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等施工总承包企业。

(5)粉尘涉爆企业。金属制品加工、木制品加工和粮食饲料加工等粉尘涉爆企业,如家具厂、面粉厂等。

(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活动的企业,以及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活动的企业。

(7)危险物品使用企业。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爆破单位。

2、上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从业人员达到300人(含)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安全生产一直是国家特别重视的一项工作,一般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依法设立安全总监,另外高危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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