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施工员人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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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承包单位
建筑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类别和规模配备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标准如下: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生产管理人员。
(二)分包单位
建筑施工项目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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