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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医保门诊转诊最新规定

无锡医保门诊转诊最新规定

无锡医保门诊转诊最新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转外地诊治参保职工的医疗管理,根据《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锡政发[2001]3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定点医疗机构因条件限制,对参保病人无法继续诊治时,可将需转院的病人转到本市任何一所上级或同级定点医院。需转诊的病人应先进行会诊,经本院医务科同意,并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同时要做好登记工作,以备考核检查。

第三条 参保病人确因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需转外地诊治时,须由授权的定点医院的经治医生填写《无锡市职工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科主任签署意见并附有会诊意见,经医院审核同意,市卫生局核准,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1、参保居民患病(包括住院分娩,急症除外)应持本人《居民医疗保险病历证和《社保卡(领卡前除外),在个人约定服务中心就医

如约定医院现有的诊疗项目、医疗技术、服务设施和医技水平不能提供医疗服务的,由本人或家属持《无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病历证、社保卡到个人约定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后(有效期3天),可在市内或市外具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2、参保居民在本市或外地(境内)遇有急症,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医。

不满3周岁的参保少儿,可到个人约定服务中心指定的具有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就医。

以上对象除在市区医疗机构住院需在入院后3天内按上款办法办理转诊手续外,其他情形就医视同办理转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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