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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的体系由哪些构成

建设工程法规的体系由哪些构成

建设工程法规的体系由哪些构成

建设法规体系按立法权限划分时,由五个权限层次组成:

1、建设法律,它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法律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在我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2、建设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发或由国务院批准颁发的法规。全国各部门、各地方都必须执行的法规。如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等。

3、建设部门规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在其管理权限内适用。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等。

4.地方建设法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规,在其管辖区内适用。如《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5、地方建设规章,由各地方的人民政府颁发的规章、办法,在其管辖范围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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