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六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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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成为非遗传承人的条件包括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等。
一.申报条件(一)具有突出贡献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二)具有展现我县广大人民群众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四)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报告:各乡镇文化站向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报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
(三)辅助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各街道办事处同意申报的函件。
三.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书内容充实、表达准确,项目简介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2、录像片要将项目最核心,最重要的特征与价值、最关键的内容与环节介绍清楚,并达到技术要求
3、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简介一律以A4纸印制,一式5份电子文本(Word格式)光盘2份。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法律依据: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
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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