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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检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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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群众评议(10分)。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百人以下的召开全体会评议百人以上的抽取100人评议。企事业单位召开机关全体干部、中层处室负责人、二级机构负责人、部分员工代表会(员工代表10—30人),参加考评人员最多不超过100人。用统一制发的“群众评议表”采取无记名方式,按照“优、良、一般、差”四个等次进行评议,由考评组当场计出平均分,公布计分结果。

2、考试测验(20分)。群众评议后,直接进行现场考试测验,主要测验精神文明创建基本知识。省文明办命题,被考评单位随机抽题,进行测试。考试结束后,当场批改,计出平均分,公布成绩。

3、查阅资料(35分)。主要查阅近三年以来的创建文件、会议纪录、创建简报、活动资料、规章制度等,对照“现场考核表”,当场计分。

4、查看奖励(10分)。对近三年来获得的奖项,综合荣誉省部级每项加3分,地厅组每项加2分,县级每项加1分单项奖省部级每项加2分,地厅级每项加1分。奖项得满10分为止。

5、实地考察(25分)。考察工作、生活环境和宣传教育、文体活动阵地,对照“现场考核表”,当场计分。

标签: 文明城市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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