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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

民法典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

民法典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即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费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知识权:消费者有权获得自身消费及权益保护方面有关的知识。

8、受尊重权:消费者的人格尊严、风俗习惯受尊重。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权监督、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10、个人信息保护权。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受保护,在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使用时,有权要求商家或信息收集者删除信息、停止侵害,并可依法要求赔偿。

《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既可适用《民法典》对民事主体权益保护的一般性规定,也可依据总则编第128条规定,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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