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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23条

民事诉讼法第123条

民事诉讼法第123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119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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