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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65岁老人补贴新规定

吉林省65岁老人补贴新规定

吉林省65岁老人补贴新规定

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规定

第一条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规定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以依照本规定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优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优待老年人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四条凡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均可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免费领取老年人优待证。

老年人优待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统一样式,印制费用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六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任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及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第七条对百岁以上老年人,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当地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发放对其他高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可以适当发放生活补贴。

第八条实施医疗救助制度的地方,有关部门应当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筹资部分从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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