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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吉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吉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2、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制定本行政区烟花爆竹零售布点规划,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点实行专店、摊床、销售棚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可实行专柜销售(春节期间取消专柜经营)实行专柜销售时应由专人销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应相对独立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5、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点的面积不应大于20平方米摊床长度不应超过6米货品高度不应超过2米周边50米内不应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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