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开采规模变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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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在采矿证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了变更,不需要单独就此事项履行变更换证程序。但变更生产规模仍需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扩大生产规模,需重新编制、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三个独立方案或三合一方案及评审意见和备案资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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