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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关于志愿者的界定

联合国关于志愿者的界定

联合国关于志愿者的界定

自愿进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而不获取任何利益、金钱、名利的活动者。

我国不同地区对volunteer的译法不一致而有所不同(中国大陆一般称为志愿者中国香港称之为义工中国台湾称之为志工),但实质内容基本是一致的。

志愿服务起源于19世纪初西方国家宗教性的慈善服务,志愿活动在世界上已经存在和发展了100 多年。

志愿者,联合国定义为“自愿进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而不获取任何利益、金钱、名利的活动者”,具体指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能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而不获取报酬,奉献个人时间和行动的人。 他们致力于免费、无偿地为社会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志愿者精神是一种利他主义和慈善主义的精神,指的是个人或团体,依其自由意志与兴趣,本着协助他人改善社会的宗旨,不求私利与报酬的社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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