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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村务重大事项告知村民,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 村务公开应当全面、真实、及时、规范,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涉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都应当及时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对于村民提出的公开事项,在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不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公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村务公开工作规划,全面开展村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应当每年公布一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随时公布。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查看的户外地方设立固定的橱窗式村务公开栏,开通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对相关事项予以公布。

全面建立村账镇代理制度,建立乡镇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和经济财务监管中心,实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安全和公开、公正、公平。

第八条 村务公开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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