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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企业医保缴费政策

困难企业医保缴费政策

困难企业医保缴费政策

自2020年3月1日起,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向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实施缓缴。

申请缓缴的中小企业应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划型标准,且自2020年2月疫情爆发以来确实生产经营困难。具体生产经营状况通过核查财务报表、工资发放等情况予以确认。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生活服务业,以及批发零售业、展览业、电影放映业,可优先申请缓缴。

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当地医疗保障局网站提交《中小企业缓缴医疗保险费申请表》并做出诚信承诺,根据实际提供2月份以来工资凭证、财务报表等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提交至企业所在区(市)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网站通知企业。受理期限截止2020年5月31日。之后如无新的疫情变化,按照各项社会保险相一致原则,根据原相关规定受理缓缴申请。

困难中小企业首次申请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首次缓缴期满后企业仍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可在期满前再次申请缓缴,累计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免收滞纳金,职工医疗和生育各项统筹待遇不受影响。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同步缓缴,个人账户暂不计入,待单位足额补缴后给予补计个人

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的, 对参保不诚信企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依法予以追偿。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当地最低缴费年限的,必须补足到最低缴费年限,方可以不缴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补缴办法,按当地的规定,部分地区对于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有一定优惠政策,咨询当地人社局。

困难企业可选择以下三种参保方式之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可以单独组织全体退休人员,按一次性或分月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办法参保。  

(二)企业无法同时为全体退休人员参保的,允许部分退休人员先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本市现行规定一次性缴纳相应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其余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仍可按本市现行规定参保。

(三)困难企业除统一按现行规定为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外,可以组织在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及半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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