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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农场土地承包的特殊规定

国营农场土地承包的特殊规定

国营农场土地承包的特殊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包国营农场的,如果是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国营农场土地承包的特殊规定

国营农场本身的性质是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要承包国营农场土地,必须满足以下规定:

1、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管理,必须要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国家、国有农场及其承包方三者的利益关系。

2、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必须要坚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土地承包方必须要依法缴纳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费用,而国家将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3、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要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没有经过法律批准,不允许改变土地的用途。

4、在对于国有农场现有耕地进行核实审查的基础上,将国有农场现有耕地划分为两部分:责任田和机动田。责任田是按照国有农场所在的县、市农民实际二轮土地承包的平均面积,以在场户口为依据分配给本场农工及家属,在册农工可以适当高于家属。对国有农场耕地总量较少,其平均的承包面积是低于当地农民实际二轮土地承包平均面积的,应当提高责任田的比重,机动田比重最高不能超过10%。必须要合理确定农工责任田的面积,防止通过减少农工承包责任田面积等方式损害农工的利益。

5、升学、参军、劳教人员和在册农工以及家属享有同等的承包权。具体的分配标准由国有农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来确定,并按照隶属关系上报本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备案。

6、土地承包必须得坚持有利于国有农场的自身发展,要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的原则。各场是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农工个人承包、联户承包和股份制等多种承包经营的形式。

7、国有农场的农工(享受退休薪金待遇的人员)退休、提干、死亡,农工家属户籍迁出,参军转干或者分配工作与升学后已经就业者,应当收回责任田纳入机动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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