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全文 心理 关注:5.8K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一、将 刑法 第 一百五十一条 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标签: 全文 刑法 修正案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rmnxw.com/zh-hans/lvse/xinli/qeo6e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