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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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行事務合夥人一定是普通合夥人,但普通合夥人未必是執行事務合夥人
2、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事務的權限源自於全體合夥人之委託授權,執行事務合夥人與包括普通合夥人在內的全體合夥人之間建立起一種委託法律關係,該等委託法律關係受到《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則的約束
3、在普通合夥人人數超過一名的情形下,全體合夥人理論上可以委託其中的一名普通合夥人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亦可委託超過兩名或多名普通合夥人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
4、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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