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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61條全文

保險法61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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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社會保險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頒佈實施,是我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的又一個里程碑,對於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更好地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保險法61條全文

第六十一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爲無效。

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保險法61條全文

第六十一條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標籤: 全文 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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