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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錄口供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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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分爲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兩種。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爲。特別自首,亦稱準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爲。

1、行爲人在犯罪後被追訴前主動投案,並且如實供述自己對公司和企業人員行賄、行賄或者介紹賄賂的罪行,則其行爲既符合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也符合特別自首的成立條件,屬於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的競合,依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應當認定行爲人成立特別自首。

2、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若如實供述了其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追訴的對公司和企業人員行賄罪、行賄罪或者介紹賄賂罪,並且該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則其行爲既符合準自首的成立條件,也符合特別自首的成立條件,屬於準自首和特別自首的競合,依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應當認定行爲人成立特別自首。

3、犯有對公司和企業人員行賄罪、行賄罪或者介紹賄賂罪的行爲人在被司法機關追訴後,雖不能成立特別自首,但其仍有成立一般自首的可能,只要其在歸案之前自動投案,並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則仍符合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應當認定爲一般自首,並依法給予從寬處罰。

行爲人因犯有其他罪行在被採取強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的情況下,甚至在其因犯對公司和企業人員行賄罪、行賄罪或者介紹賄賂罪之一種或者兩種罪行而被司法機關追訴的情況下,只要其所犯的其他對公司和企業人員行賄罪、行賄罪或者介紹賄賂罪尚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且與司法機關已追訴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

標籤: 口供 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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