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金山條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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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聯盟國與日本之彼此關係,今後將以主權平等、友好合作,來增進共同福祉、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從而,決意簽訂和平條約以解決交戰雙方存留之問題與交戰狀態。
日本宣示加入聯合國並遵守聯合國憲章原則,努力實現世界人權宣言,在日本國內創造符合聯合國憲章第55條與第56條、日本戰後立法,以及在公私貿易與商業上符合國際慣例之安定與福祉條件。
鑑於聯盟國歡迎日本宣示前述意願聯盟國與日本決議締結本條約,任命以下全權代表並於其表明其全權委任狀後,同意以下條款:
第1章:和平
第1條[戰爭狀態結束、承認日本主權]
1.日本與各聯盟國之戰爭狀態,依據本條約第23條之規定,爲自日本與各聯盟國之條約生效日起結束。
2.聯盟國承認日本與其領海之日本國民之完全主權。
第2章: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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