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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理暫行規定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覈銷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城鎮燃氣、用於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及港區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重大危險源),是指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標準辨識確定,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是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工作負責,並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條 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對本轄區內的重大危險源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單位採用有利於提高重大危險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推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的資訊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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