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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社保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社保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1、領取失業金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參加失業保險滿1年以上

(2)個人非自願失業,開除符合規定

(3)60日內辦理了失業手續。具備上述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拿着單位的離職證明、身份證去交社保的社保中心辦理。

2、失業保險的繳納情況可以攜帶身份證到參保所在區市的社保中心查詢。也可以登陸所在城市的勞動保障網或社會保險業務網站,點擊“個人社保資訊查詢”視窗,輸入本人身份證和密碼即可查詢本人蔘保資訊下的失業金情況。

3、失業金的給付標準各省條例有所不同,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標籤: 第五十二 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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