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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涉訴案件存在的風險有哪些

企業涉訴案件存在的風險有哪些

企業涉訴案件存在的風險有哪些

一、在民事訴訟中的法律風險防範

民事訴訟是一個複雜的概念,涉及起訴、應訴、舉證、代理、迴避、訴訟時效、管轄等,在企業的各類訴訟中,與企業日常運營活動關係最爲密切,導致企業承擔不利訴訟後果風險最多的也是民事訴訟。

1、關於起訴與受理。

民事訴訟中的起訴,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民事主體在認爲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其他民事主體發生爭議時,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獲得法院的司法救濟,依法作出裁判的行爲。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進行審查後,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案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序開始的訴訟行爲。

在起訴和法院受理階段,企業應注意防範以下風險:

⑴避免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此種情況下的起訴,人民法院不會受理,即使受理也會駁回起訴。

⑵避免訴訟請求不適當。此種情況下,可能無法獲得法院的支援或因訴訟標的額而多付訴訟費用。

⑶避免逾期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超過人民法院許可的期限或者法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審理。

⑷避免超訴訟時效。當事人在訴訟時效屆滿後提起訴訟的,如果其沒有合理理由,其訴訟請求得不到支援。

⑸避免訴訟主體不適格。在審判程序開始之後,法院發現當事人不適格的,會裁定駁回起訴。

⑹避免逾期交納訴訟費。當事人起訴,不按時預交訴訟費,或者提出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未獲批准,但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法院將會裁定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當事人提出反訴,不按規定預交相應的案件受理費,法院將不會審理。

2、關於應訴與答辯。

企業接到了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就說明已經涉訴,企業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和法院的指示,積極應訴,同時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合理的應訴活動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⑴簽收法院送達的各種訴訟文書⑵企業委託代理人代爲訴訟⑶提交答辯狀⑷收集、提交證據⑸按時參加庭審⑹裁判文書出來以後,如果不服,在指定的期限內上訴或申請再審。

答辯就是針對原告或者上訴人的訴訟(上訴)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反駁與辯解。答辯內容要尊重案件事實、要有鮮明的針對性、要緊扣爭議的焦點、要科學地運用反駁和立論的方法。

在應訴與答辯階段,企業應注意防範以下風險:

⑴避免超期提出管轄權異議。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限是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按時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處理。

⑵避免超期提出反訴。被告提起反訴的,最好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超期提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可以另行起訴。

⑶證據的提供。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的,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在延期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⑷申請延期審理。被告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有延期審理的理由,應當向法院提交申請。可以延期審理的情形包括:一是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是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三是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是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3、關於訴訟保全。

訴訟保全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爲防止當事人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申請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進行。具體措施一般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在訴訟保全階段,企業應注意防範以下風險:

⑴避免保全後不起訴。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或在保全後申請撤訴,被訴企業可能因此轉移財產。企業如果確定不起訴,必須與債務人落實還款計劃及有效的擔保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後,仍要繼續加強對債務人財產的監控,防範債務人拖延時間,轉移財產逃債,一旦出現不利情況,應立即起訴,並申請採取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措施。

⑵避免保全措施不當。針對不同的被保全財產,採取相應的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債權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時,應針對動產或不動產等具體財產的性質、屬性等,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

⑶避免超標的查封。保全申請人申請保全財產數額較訴訟請求數額過多,可能不被受理或因此給被申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需承擔賠償責任。

⑷避免續封不及時。原財產保全查封到期後,企業沒有及時申請續查封,極易致使原查封財產流失。

4、關於庭審。

開庭審理,是案件審判的中心環節。爲了有效地準備或者進行訴訟,企業應當瞭解開庭審理的主要過程。開庭審理大致分成庭前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評議、宣判等幾個階段。企業在參加庭審的過程中,要注意防範以下風險:

⑴避免忽視申請司法人員迴避權。在參加民事訴訟的過程中,如發現司法人員與案件或案件的當事人有某種特殊的關係,應及時申請相關人員迴避。

⑵避免證人不到庭作證。提供證人證言的,證人需親自出庭作證,否則會導致證言效力降低,甚至不被法院採信的後果。

⑶避免原告不到庭。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將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⑷缺席審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將缺席審理,缺席者喪失申辯和質證、發表自己意見的機會

5、關於上訴。

上訴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這是我國審級制度決定的。當事人行使上訴權,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第二,提起上訴的對象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第三,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第四,必須遞交上訴狀。上述四個條件,需同時具備。企業決定提起上訴後,應注意以下事項:

⑴上訴時間。對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間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上訴的,則一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將承擔喪失上訴權的風險。⑵撤回上訴。上訴人在上訴後因其他原因撤回上訴,法律後果一是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二是當事人喪失了對本案的上訴權。建議在撤回上訴前應考慮各種可能,確因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要求法院出具調解書。

二、在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風險防範

爲了適應現代社會及時合理解決民事糾紛的需求,我國建立了多元化的民事糾紛解決機制,其中包括和解、調解、仲裁(本文所述仲裁僅指商事仲裁)及民事訴訟。

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第三者就糾紛居中評判是非,並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糾紛解決制度、方法或方式。仲裁的主要特點如下:

首先,仲裁以當事人協議一致爲前提。其次,仲裁非國家裁判行爲,與法院對民事案件的裁判在性質上截然不同。同時,雖然國家承認仲裁裁決具有與法院判決同等效力,可以透過法院強制執行,但國家享有對仲裁的監督權。再次,仲裁的事項應當是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部分民事權利和財產權利。最後,仲裁裁決一裁終局。

1、關於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協商、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裁決的書面檔案,是申請仲裁的必備材料。

避免沒有仲裁協議。合同中如沒有列明透過仲裁程序解決糾紛,雙方也沒有另外達成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避免有仲裁約定但選擇向法院起訴。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或有仲裁的條款,但在糾紛發生後,一方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此種情況下,存在法院不受理或受理後予以駁回起訴的風險。作爲起訴一方的企業,如果存在仲裁約定,應謹慎選擇向法院起訴,避免徒增費用和時間。作爲被訴方,如不想透過法院解決糾紛,可以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要求人民法院駁回起訴。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爲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審理,會被推定爲默示司法管轄。

避免因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而使仲裁協議無效。企業在確定透過仲裁解決糾紛前:應瞭解可以透過仲裁解決糾紛的範圍不能與無民事行爲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仲裁協議應書面約定仲裁,避免以口頭方式訂立仲裁協議選擇存在的仲裁機構,如仲裁機構不存在,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的裁決事項可確定,有的仲裁協議規定,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交某仲裁機構仲裁,如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這種協議因違背了仲裁終局性原則而無效。

避免仲裁協議瑕疵。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約定瑕疵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避免仲裁機構選擇的隨意性。仲裁委員會應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雙方確實有意透過仲裁解決糾紛的,可以選擇雙方都可信賴的第三地仲裁機構。

2、關於選擇仲裁員。

在仲裁製度中,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當事人享有選擇仲裁員的權利,仲裁庭的組成人員由當事人雙方在仲裁機構聘任的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企業在選擇仲裁員時一般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⑴選擇自己信任的仲裁員⑵選擇熟悉與糾紛相關的專業知識的仲裁員⑶當事人儘量選擇仲裁機構所在地或就近地區的仲裁員⑷避免選擇符合法定迴避條件的仲裁員⑸遵守仲裁員選定的期限。

3、關於一裁終局及救濟途徑。

一裁終局,即裁決一旦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並且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複議或向法院起訴的,仲裁也沒有二審、再審等程序。法律規定對仲裁的司法救濟方式,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不予執行,二是撤銷仲裁。

三、在強制執行中的法律風險防範

訴訟有風險,執行亦有風險。作爲企業,不能忽略在執行中存在的風險。

企業在強制執行中的法律風險包括:

⑴企業作爲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後,由於被執行人住址不明、沒有履行能力或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客觀情況而被法院裁定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因而存在不能實現自身權利的可能性

⑵企業作爲被執行人,拒絕履行或不能履行有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應負義務,而被法院強制拍賣、變賣、劃撥屬於企業的資產,甚至被列入失信企業的“黑名單”,拒絕履行情節嚴重的,責任人還有可能存在被拘留等其他不利措施

⑶企業作爲案外第三人,存在財產被錯誤執行或存在拒絕協助執行義務而導致的法律風險。

1、關於申請執行人。

申請執行條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據以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生效法律文書具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繼承人、權利承受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已經屆滿,義務人仍未履行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

申請執行的主體。申請執行的主體是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該權利人可能是審判程序中的原告,也可能是被告,還有可能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申請執行的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5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爲2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2、關於被申請執行人。

被執行人的權利與義務。作爲被執行人,企業在案件執行期間有如下權利和義務:

⑴被執行人應在收到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後,按指定的履行期限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⑵被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狀況,如故意隱匿不報或申報不實,應予以罰款、拘留

⑶被執行人不得隱匿、轉移、變賣、損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及證據材料,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保管的財產及證據材料,不得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不得擅自撕毀法院張貼的公告及封條,不得在法院查封、凍結的財產上再設定其他權利,否則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⑷對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

⑸在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查封、扣押、搜查等措施的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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