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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是好還是壞

破產重整是好還是壞

破產重整是好還是壞

一、一般破產重整是好還是壞

傳統破產法理論中,破產清算制度佔據了絕對的主導地位,它的創設主要爲了解決當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且資不抵債時,如何把債務人的有限財產公平地向全體債權人清償的問題。債務人經破產清算後,他的所有財產將被瓜分,主體也將被消滅。但隨着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人們發現債務人的大量破產一定程度上既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也損害社會利益。尤其是大型企業,由於它們在經濟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某些企業對行業的發展至關重要,員工人數也多,一旦破產,非但普通債權人無法獲得完全清償,同時還會造成大量員工失業,輕則地區經濟遭到重創,重則可能在一定範圍內引起社會動盪。

因此,我國新破產法從盡力挽救市場主體的角度出發,科學地設定了破產重整制度。該制度無論對參與重整程序的各參加人,還是對整個社會而言,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對債務人的好處

對被重整的債務人而言,債務人重整的直接目的是挽救財務狀況惡劣或已暫停營業及有停業危險的公司,因其有繼續經營的價值、重整的可能和必要,從而予以重整使其免予解體或破產,並能夠清償到期債務,使瀕臨破產或已達到破產界限的債務人起死回生

(二)對債權人的好處

對債務人的債權人而言,若債務人重整成功,將有效避免一旦其進入破產清算所導致的債權清償比例過低這一現象的產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最差局面的發生,有機會挽回損失。

(三)對職工的好處

對社會整體利益而言的,因債務人重整的間接目的也是爲保護債權人以及社會部分公衆的整體利益,其中包括了職工利益,故債務人的重整成功也有利於社會經濟的安定與發展。

(四)對社會的好處

另外,從全球範圍看,破產法發展的方向是更加註重企業法人特別是上市公司這樣的大型公司透過重整的方式獲得新生。作爲一種再建型的債務清償程序,在促進債務人復興的立法目的指導下構建的重整制度,是一個國際化的潮流。它使得陷入困境的債務人在提出破產申請後,仍然有可能透過有效的重整避免破產。

一般破產重整是好還是壞

二、破產重整債務誰來償還

1、正常情況下

一般來講,對於公司的債務,按公司法及相關法學理論原則的規定,肯定是由公司來承擔的,股東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在公司股東全額繳納出資後,股東的義務實際上已經完成了。

2、特殊情況下

(1)股東出資不實。企業法人註冊登記時,投資方出資不足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發現該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應判令投資方補足其投資用以清償債務註冊資金不實的,由開辦單位在註冊資金不實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2)股東抽逃資金。如果公司在訴訟中被要求承擔相應債務責任,但公司無力履行,公司股東可能會遇到要求在抽逃資本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可能。

(3)其他情況,包括很多情況,如股東在公司未正式註冊成立便以公司名義營業由此造成了債務或股東挪用了公司的財產支付個人費用或是有些股東濫用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侵害債權利益,爲自己謀取不當利益,等等一些情況。

三、企業破產重整程序

依據《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破產重整的程序如下所示:

1、向法院申請重整。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2、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3、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破產重整(組)是好事。

企業破產的原因很多,但破產重整無疑是企業再生的機會,會給企業帶來新的轉機和生機。首先,透過破產重整,可以有效地化解企業沉重的債務負擔,輕裝上陣其次,可以打破束縛企業生存發展的體制,建立全新的運營機制總之,破產重整是好事。

標籤: 重整 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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