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場所禁止明火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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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了預防火災和減小火災的危害,保護企業財產和職工羣衆生命 財產安全,保障企業生產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產施工現場作業的電焊工、電工、油漆工、木工、鍋爐工、屋 面熱鋪防水工,必須經過培訓,具備一定的防火滅火素質,持證 上崗。
第三條 動用明火施工生產應辦理動火許可證,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交底 持證作業,配備足以保障防火需要的滅火器材。
第四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動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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