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空置房物業費減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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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未出臺。
包頭市部分物業企業參照其他省市減免辦法執行:
辦理入住手續後長期(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及入駐後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備案,按規定或約定服務標準的70%至90%交納空置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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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部分物業企業參照其他省市減免辦法執行:
辦理入住手續後長期(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及入駐後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備案,按規定或約定服務標準的70%至90%交納空置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