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銷燬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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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卷管理人員對已保管期滿,擬銷燬試卷提出銷燬的初步意見,編造試卷檔案銷燬清冊。
(2)分管教學副院長組織有關人員對擬銷燬試卷檔案進行鑑定,填寫試卷銷燬清冊審批表。經過鑑定可銷燬的試卷需編造銷燬清冊,連同審批表並報送教務處備案。
(3)經鑑定批准銷燬的試卷檔案,必須送指定地點化爲紙漿不準出賣或做其它用銷燬試卷時,要有人監銷,並在銷燬清冊上註明“已銷燬”字樣和銷燬日期,監銷人要簽名蓋章。
(4)試卷銷燬清冊及審批表應妥善儲存,以便日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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