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三個階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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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
開發商拿到產權證之後,應及時與購房者取得聯繫,並通知對方在約定時間內來辦理交房手續,如果購房者在約定時間內未到場辦理交房手續,則視爲開發商與購房者已完成房屋交付手續。
二、驗收
購房者收到通知後,以房屋買賣合同爲標準,對房屋進行驗收,過程中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出示房產證及建設工程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如果開發商拒絕出示,購房者可以拒絕收房,造成的後果由開發商承擔。
三、查證
收房時,購房者應檢查開發商是否有《住宅使用說明書》與《住宅質量保證書》,其中《住宅質量保證書》與房屋買賣合同所具備的效力是相同的,內容可以作爲房屋買賣合同的補充約定,同時開發商也應按照預定,負責房屋的保修工作。
四、籤交接書
購房者對房屋和產權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後,應和開發商簽訂房屋交接書,如果驗收後發現與合同約定不符合,購房者應及時向開發商反饋,待房屋與合同約定完全符合後,再與開發商簽訂房屋交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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