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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會費發放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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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層工會要督促建會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撥繳工會經費,並按照基層工會留用60%、上繳上級工會40%的比例分成(另有規定的除外)。實行全額税務代收工會經費的市、縣(市、區)總工會,要將基層工會應分成的60%工會經費返還至繳費單位工會賬户。按規定由財政保障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工會經費,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由單位及時撥繳工會。

標籤: 發放 工會 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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