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複議結果怎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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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理複議後應該三十日內作出複核結論,關於交通事故複議期限的規定是:
(一)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三日內書面申請複核。
(二)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三)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核結論。
(四)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複核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五)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鑑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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